对上传原表(10年期)的核对结论与修正
① 原现金流量表对建设期进项税 8,078.6 万元"先抵扣、再退税"重复受益一次,导致税后全投资IRR被高估(原表 6.43% → 修正口径 5.65%)。本系统采用统一留抵池:进项要么逐年抵减销项(逐年抵扣),要么一次性退还(留抵退税),二者只取其一。
② 原表 NPV 公式引用空单元格,显示值 29,060.6 实为未折现的累计净现金流;本系统按基准收益率逐年年末折现。
③ 原表敏感性分析工作表数值已失效未刷新;本系统敏感性为实时重算。
④ 原表将期末回收余值计入应税利润征收所得税;本系统默认按资产收回处理不再计税(更符合评价惯例,「沿用原表假设」预设亦采用修正口径,故回收期/IRR与原表存在可解释差异)。
⑤ 原表回收期公式硬编码单元格、建设期按0.5年折算;本系统统一按计算期列线性插值,建设期不足1年仍占1个计算期列。
20年期扩展的关键假设
电芯更换:默认第11年按 0.30 元/Wh 更换并恢复至100%初始可用容量,形成第二组固定资产(10年折旧、残值5%),进项税并入留抵池;更换支出当年由资本金现金支付。容量补偿:按656号文 0.28元/kWh×放电量,自投产起锁定10年,第11年起保守归零。容量租赁:默认10年租期,期满归零。贷款:15年等额本息。衰减:首年4%(年中投运取半)、以后年2%。
政策与标准依据(2026年6月核实)
内能源电力字〔2025〕656号:2026年度独立储能容量补偿 0.28元/kWh(放电量),一定10年;日内全容量充电次数不超过1.5次(年≤547.5次,系统自动校核)。内发改运行字〔2024〕1339号:储能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。国发〔2019〕26号: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%。评价体系: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(第三版)》——全投资现金流采用调整所得税,资本金现金流采用实缴所得税,亏损按5年结转弥补。
单位与口径
金额=万元、电量=万kWh、容量=MW/MWh;所有收入与成本均价税分离,增值税单列;保险费基数=当年末固定资产账面净值(沿用原表);印花税=资本金×0.025%(首年)+营业收入×0.03%;现货模式充电电量免输配电价(1339号文)。IRR采用区间扫描+二分法;当现金流多次变号时系统会提示「IRR解可能不唯一」,请以NPV与累计现金流曲线为准。